乡治理干部 “走读” 现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转变干部作风, 治理 “走读” 现象, 根据 《XX 市治理乡 (镇、场、街道) 干部 “走读” 现象实施办法》, 结合我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走读” 现象主要指干部在工作日期间 (包括值班时间), 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到岗或擅自脱岗, 下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擅自离开工作地的现象。

第三条治理干部 “走读” 现象, 应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乡政府机关全体干部。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实行工作日夜间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乡政府原则上工作日周一夜间全体干部必须在岗, 周二至周五夜间必须 2 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带班, 同时, 至少有 30% 以上的一般干部值班;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其夜间应至少安排 3 名干部 (其中领导班子成员至少 1 名) 在本单位值班。

第六条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值班工作时间, 值班人员应当落实好坐班制度并做好值班登记, 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 24 小时畅通。值班安排应与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工作值班相结合。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 党政正职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位, 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黄金乡党政办公室做好值班安排表, 每月月底前在公开栏内公布次月的值班安排, 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同时在本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 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全体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到岗 (因公外出的除外), 不得迟到、退、擅自脱岗。因公外出的干部办结事情后, 应及时回到工作位。每月月初在乡公告栏及工作群内公布考勤结果, 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全体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日离开本辖区, 如有事需离开本辖区应履行报备手续, 离开 XX 范围应履行请假手续, 妥善安排好工作, 并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第三章惩处办法

第九条 将领导干部是否存在 “走读” 现象, 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干部任用考察内容, 对存在 “走读” 行为的干部, 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理:

(一) 口头警告。一年内无特殊情况, 脱岗一次的干部, 由乡党委予以口头警告, 其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并报市治理 “走读” 办归档存查。

(二) 通报批评。一年内无特殊情况, 脱岗两次的干部, 报市委组织部在全乡范围内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 诫勉谈话。一年内无特殊情况, 脱岗三次及以上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 当年不得列为评优评先的对象。

(四) 暂缓使用。凡擅自脱岗贻误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 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五) 组织处理。凡擅自脱岗贻误工作, 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 依纪依规处理, 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 “称职” 及以上等次。以上惩处办法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情节轻微的, 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治理 “走读” 办。

第十一条 对 “走读” 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落实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 造成 “走读” 现象普遍存在, 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由书记担任组长, 副书记、纪委书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第十三条 强化督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体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采取日常考核、调查了解、电话查岗、突击查访、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并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治理干部 “走读”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带班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乡党委在年终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并作为评优评先及干部使用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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