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乡治理干部“走读”现象实施细则(5个)
县纠正乡镇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治乡镇领导干部“走读”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基层领导干部“走读”问题的通知》(桂纪发〔XXX〕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走读”主要是指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在法定工作日内,上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到岗或擅自脱岗,下班时间未实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以及安排干部职工值守的问题。
第三条 纠正乡镇干部“走读”问题,应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委管理的乡镇科级领导干部。乡镇机关及所属站、办、所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乡镇领导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除因公出差、开会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各乡镇要完善考勤制度,实行上班、值班签到,每月在公开栏公布考勤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除开会、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日期间离开本乡镇辖区,如需离开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龙办文〔XXX〕4号)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工作日期间一般不得同时离开龙州,因特殊情况需同时外出的,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乡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工作日离开县城外出时,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去向告知制度。除特殊岗位外,要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牌,标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当天出勤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住夜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住夜,除外出开会、学习、请假和出差等特殊情况外,每人每星期在工作所在地住夜不应少于4天。乡领导干部要联系一个以上村,定期到联系点指导工作,与基层干部群众交流谈心,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严格执行值班规定,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实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一般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重要岗位专人值守,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顶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一)值班安排应与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工作值班相结合。遇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介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二)要做好值班安排表,每月月底前公布次月的值班安排,值班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值班电话等信息,应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便于群众办事和接受监督。各乡镇党委要对值班考勤情况进行归档存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车使用相关规定,保障值班值夜值勤用车,不得把公车作为干部“走读”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存在“走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发现脱岗1次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发现脱岗2次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屡教不改,脱岗2次以上或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落实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走读”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取消该乡镇当年绩效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纠正“走读”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强化督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乡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年7月2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纠正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现象的若干意见》(龙纪字〔XX〕6号)同时废止。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