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贫困地区科技体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贫困地区的科技体制改革,具有其特殊性和地域性,一般来说,贫困地方的高校院所少甚至没有,科技型企业不集中,数量不足以支撑整个地方的转型发展,但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战略之下,贫困地方的科技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不与发达地区齐头并进,至少也要追赶跨越。必须跳出科技谈科技,跳出科技抓科技,注重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市场主体相结合,与高校院所相结合,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构建高效有序的创新驱动发展机制。

    一、建立技术创新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对研发方向、技术路线选择、技术要素价格等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关键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一是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要通过组织赴国内发达地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引进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路线图》,加强对本地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让高新技术企业“顶天立地”。二是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快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开发新产品等方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让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三是加快建设新型企业研发平台。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原则,建设一批民办非企、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平台。避免把类似的研究院搞成带编制的国有研究院,或者成为某些部门的下属机构。不成熟的地方,可以探讨飞地实验室的方式。购买科技成果或吸纳科技成果入股转化,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效益导向投入机制

    科技投入是效益比较好的生产性投入。要健全稳定支持经费和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逐年增大财政科技投入,优化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完善科技相关部门预算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强化对科技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由行政性用法向市场性用法的转变,由安排性用法向效益导向用法的转变。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一是建立科技专营支行,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实行“五个单独”(即实行单独的客户准入标准、单独的信贷审批授权、单独的信贷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和单独的专项拨备政策)的运行机制,市财政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二是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资金,推动政府、企业、银行共同参股,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三是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促进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引进风险投资、天使投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通过财政投入资金的撬动,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

 

      三、建立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深入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落实本地的人才战略。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鼓励探索灵活多样的科技人才柔性流动与聘用机制,采取体制吸引和利益吸附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省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方式来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加快培养符合技术创新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一是实施项目首席专家制,支持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技项目,探索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二是开展企业股权激励、专项产品利润分成、项目承包责任制等试点。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三是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四是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教育,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推行科技报告制度,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五是实行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住房、税收等方面“一卡通”服务办法。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推进科技创新的根本制度。要构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骨干企业,着力提高专利产出能力,深入开展“双打”、“护航”专利行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快速反应平台,营造良好知识产权工作环境。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1961年,德国成立全国性的联邦专利法院,2013年,俄罗斯、芬兰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1994年,上海浦东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如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并随技术的发展而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如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件),这就要求审理者的知识结构合理,有足够的经验应对专业问题。与其他特殊专业法律领域(如海事、金融、劳动争议、未成年人)相比,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在于专利、商标的获得及确定需经行政程序的审查。因此,不与发达地区相比直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而建立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这样比较切合实际,对对于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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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贫困地区科技体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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