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四川省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全市科技创新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而设立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是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过程阳光、评审公开、决策民主、全程监督”的原则,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要求,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山地特色产业,支撑引领全市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发展。
第五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分散安排,主要支持方向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山地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的研发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取得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关系明晰且无法律障碍的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的项目。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的意见》(巴委发〔2013〕19号)精神,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购买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励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财政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联合省内外有关高校院所共同承担的项目和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
第七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资金除外):
(一)发布指南。市科知局联合市财政局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时间和有关要求。申报指南自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个工作日。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选择项目申报类别,通过巴中市科知局门户网站“巴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服务中心”填报申报材料。
(三)形式审查。市科知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材料政策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基础因素等进行形式审查,公开形式审查结果和拟予以专家评审的项目。
(四)项目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前,公开评审方式、时间和地点、评分表等内容;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评审方式主要以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为主,逐步推行网络和视频答辩评审。
(五)项目立项。市科知局根据专家评分、因素得分等综合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草案,并在市科知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科知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六)资金拨付。项目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有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课题任务书签订前提供相关证明。项目实施年限在两年及以上的,首期划拨项目经费70%,通过中期监理后划拨30%。
第八条 建立覆盖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公示、立项、中期监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可对比、可追溯、可查责。对有利用各种违规行为影响项目立项或者项目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终止或者取消其立项、执行资格,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黑名单”,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两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两项支出预算总额。具体会计科目解释参照《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擅自增加协作单位、调整外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底向市科知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市科知局将对所有项目作出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实施年限在两年及以上的,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期监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和今后申报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课题任务书预定目标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技术、财务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经费预算、财务验收制度,财务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90日内,按市科知局制定的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撰写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三书七有”(即:项目申报书、课题任务书、经费预算书;有项目实施标牌、有项目实施人员、有项目实施现场、有项目实施记录、有项目执行报告、有项目经费专账、有项目知识产权)的要求,提高科技项目实施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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