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和贯彻《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自主创新,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分别负责对全省和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的创业中心,经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进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中心,引导和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加强创业中心的领导和培育工作,对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有 0 条评论